(二)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多孔砖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三)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建筑内外墙板材;
(四)非粘土类烧结砖及其它不含粘土成分的新型墙体材料;
(五)预制及现浇混凝土墙;
(六)高掺量的利废墙材产品;
(七)国家、省鼓励发展的其它新型墙体材料。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鼓励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及其它提高供热系统热效率的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它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八条 建筑工程项目中应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新技术,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及行业相关标准;无上述标准或上述标准未做规定的,应当依法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且应通过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组织的技术论证。
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推荐、限制、淘汰的墙体材料和建筑技术、产品。
第九条 新建、扩建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禁止新建、扩建粘土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现有粘土墙材产品企业,应当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审批粘土墙体材料生产用地和粘土矿开采登记手续。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达不到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的墙材产品和生产设备,发展改革、环保、质监、工商、税务等部门不予办理企业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得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工程;2010年后禁止使用粘土制品墙体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