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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阶段(4月25日-5月15日)

  制定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环保专项行动工作。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5月16日-10月15日)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工作方案的工作内容开展集中检查和对检查出来的问题集中整治。

  5月15日前各县、城区和开发区要落实辖区内各级挂牌督办项目的整治方案,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督促实施。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各县、城区和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及对市级挂牌督办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企业公开曝光,依法查处。

  (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16日-11月10日)

  各县、城区和开发区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并于10月20日前将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10月20日-10月30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验收组,对各县、城区、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和市级挂牌督办项目进行考核、验收;11月10日前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向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上报我市工作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城区和开发区要按照本方案中整治的内容制定辖区的工作方案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二)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在每个工作阶段对各县、城区和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以及市级挂牌督办项目进行督查。

  (三)市级挂牌督办项目责任单位要按要求,明确主要负责人,制定整治方案并抓紧落实,确保完成整治任务。

  (四)严格依法行政,在整治过程中对违法排污企业作出的决定要有法律依据,程序合法,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五)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加强部门间对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凡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案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部门职能,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市环保局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市发改委、经委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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