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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食品卫生安全与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失效]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学校卫生管理培训工作,将学校卫生管理纳入学校常规培训工作计划,争取在2年内完成对各中小学校的领导、卫生技术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和传染病防治培训工作。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尤其是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培训,提高依法管理学校卫生工作的能力。

  六、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工作

  各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课程计划认真上好健康教育课,将公共卫生和食品卫生安全教育贯穿在日常教育之中。健康教育工作要落实专(兼)职教师、落实课时、落实教材,有条件的学校要开设心理咨询室,保证健康教育正常开展;要督促师生加强体育锻炼,不断增强体质,增强防病抗病的能力;要结合季节性、突发性传染病及食物中毒的特点,经常向师生员工宣传普及食品卫生安全和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卫生防病意识和水平,提高学生对不卫生食品的识辩能力和抵制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中小学校还应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等形式,向家长宣传食品卫生安全和传染病防治知识,使家长配合和支持学校做好预防工作。

  七、加强预防控制,完善制度,严格学校卫生安全管理,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一)学校要坚持教育公益性的原则,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教育规律与市场规律的关系,纠正学校食堂、小卖部片面追求商业化、市场化的错误倾向。食堂节余主要用于改善食堂条件,不允许通过学校食堂、小卖部“创收”解决教育经费不足、提高教师福利;不允许将中小学校食堂、小卖部承包或变相承包给他人经营。

  (二)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学校对食堂、小卖部的服务要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同时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1.学校食堂、小卖部等所有在校园内为学生提供食品和餐饮服务的经营单位必须申请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和健康证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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