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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食品卫生安全与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失效]


  对落实食品卫生安全与传染病防治措施不力、管理不善导致学校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对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在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后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要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规定查处直接责任人,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安全防范体系

  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本地、本校的实际,共同研究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制订学校传染病流行、群体性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预案,明确疫情责任报告人,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与传染病防治应急处理工作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之中。

  四、加强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政策法规,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中小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解决我市部分学校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校的学生食堂、饮用水设施、卫生室装备、厕所、学生宿舍等与学生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问题。中小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学生食堂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规范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五、加强学校卫生工作队伍建设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认真执行市教育局、卫生局、编委办、人事局、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在中小学校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的通知》(南府教〔2005〕11号)规定,中小学校学生数在600人以上的学校至少配备1名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数在1200人以上的学校要配备2名以上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数在2000人以上且有住宿的学校,应配备3名以上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校卫生技术人员负责具体做好食品卫生安全和传染病的防治及学生其它常见病的预防工作。学生人数不足600人的学校,也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老师,负责学校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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