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食品卫生安全与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2008〕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中小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和传染病防治工作,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做好中小学食品卫生安全与传染病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和传染病防治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学校的共同责任,是关系到保障青少年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肃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和分管教育、卫生工作的领导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关心中小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协调解决辖区中小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学校卫生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学校周边环境整治等重大问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和传染病防治工作负总责,要成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和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和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学校签订学校卫生安全工作责任状,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和人员,保证各项工作制度、措施真正落实到位、有效实施。
各级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建立和完善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与传染病防治日常监管制度;要加强对学校食堂、校内食品店、集中供餐企业、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单位和以学生为主体供应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各种违反《
传染病防治法》、《
食品卫生法》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指导学校消除可能发生食物中毒或造成食品污染的隐患,协助教育部门对学校食堂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和法规培训;要加强对学校传染病的监测预报,指导学校开展环境卫生和“除四害”工作,消除传染病发生、流行的危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