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印发《江苏省电信资费行为规则》的通知
(苏价服〔2008〕159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切实规范我省电信服务行业资费行为,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电信资费行为规则》,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电信资费行为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信服务行业资费行为,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电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家《
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
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电信业务活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电信资费行为,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委托经营业务的组织和个人提供电信服务发生的价格行为。纳入本规则进行资费管理的各类电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电话(含固定、移动及卫星电话)服务、互联网接驳、各类信息运营服务、通信电(线)路出租等电信业务活动。
第四条 省通信管理局、省物价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国家赋予权限的电信资费审批(备案)及其价格行为监管工作,省辖市及以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能负责辖区内电信资费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