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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在本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不准瞒报、漏报、迟报、错报;不准因部门利益而不取消和调整应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不准因部门内设机构之间相互扯皮而不调整应调整的审批项目;不准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塞责、应付了事的行为。对于擅自设定审批项目或继续审批、变相审批已经取消的审批项目的,超越职权审批或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审批部门负责人和审批责任人,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各县、区须于2008年底完成本级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整体工作,并将工作结果报送市法制局备案。

  附件:1.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2.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

  二OO八年七月五日

  附件1
  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填表时间:2008年 月 日

实施机关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序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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