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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1.清理范围

  对有行政审批项目的政府各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新一轮全面清理。行政许可项目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由行政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依法实施的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等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指根据国务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及省级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文件设定,由行政机关实施但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批、核准、批准、审核、注册、认证等项目。

  政府部门管理的机构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列入其主管部门的清理范围一并进行清理。

  2.清理和精简要求

  (1)对我市各种文件设定的审批项目,若无依据,一律取消。

  (2)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调整。

  (3)对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有效调节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调整。其中,可以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应当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自律管理。

  (4)对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调整。

  (5)对可以由下级机关实施的审批项目,应当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督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

  (6)对同一部门管理内容相近、相似的审批项目,应当予以合并。

  (7)对一个审批项目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应当在确保权责一致的前提下,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原则进行调整,取消可以精简的环节。

  (8)对具有内部管理性质的审批项目,应当改变审批方式,实行内部管理。

  (二)压缩行政审批时限

  以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和贯彻“四项制度”为契机,各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对本部门拟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根据高效、便民的原则,重新确定行政审批时限。多数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时限,要求在设定时限内压缩1/3以上。

  (三)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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