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28号)
现公布《德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七月四日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承办各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规定,凡是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二手房、商品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公有住房、私房等,购商业性用房除外;
2、建造是指建造自住住房的自建房、集资建房;
3、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房屋;
4、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但不需全部拆
除住房(如对房屋主体结构墙、柱、梁、板给排水工程大面积改造),另:(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不可以提取)。
(二)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解除合同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职工调离本州行政区域的。
(四)出境定居的(含: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