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借款人死亡而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第六章 抵押和担保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以房地产作为偿还贷款的抵押物。
第二十三条 贷款抵押物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
第二十四条 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二十五条 抵押住房的现值,购买住房的以购房合同证明的房价为准,其他则以评估价为准。
第二十六条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其价值以具有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出具的评估价为准。
第二十七条 以房产抵押的,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房产一并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时,中心有权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二十八条 以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抵押物价值以抵押人所有的份额为限。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后,产权证书交抵押权人收押,房地产抵押收据由抵押权人执存根。
第三十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出租、转让、变卖、馈赠,不得进行再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