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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四)借款人、配偶及其他共同还款人的收入证明。

  (五)有效的购房首付款证明;

  (六)借款人及共有人出具的同意以购买、自建的住房作抵押的书面承诺;以其他资产或权利作抵、质押的,应提供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采取其他担保方式的,应提供保证人资信证明及保证人同意担保的承诺书;

  (七)借款人用房地产抵押,要提供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抵押物的估价报告书;

  (八)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五条 中心应在接受借款人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

  第十六条 借款人如对住房公积金中心做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中心审核批准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后,向受托银行下达《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到指定的受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受托银行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用转帐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转到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般采用等额本息(即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法(但借款人采用住房公积金担保,且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等于或大于贷款额度的除外)。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恪守信用,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归还期按期还本付息。逾期者,对逾期部分,按人民银行的罚息标准执行,并且中心有权按合同约定从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和借款担保人工资及住房公积金(余额)中直接扣款。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中心有权按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满并超过三个月,未能依约偿清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擅自将抵押房地产私下出售、交换、赠与和改建的;

  (三)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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