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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房地产抵押手续;

  第六条 作为第三方保证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的规定。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购建自住住房的每户家庭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贷款。在上次贷款未还清前,不能发生新的贷款。如归集资金不能满足贷款需求时,应优先满足首次借款家庭的贷款需求,并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长短实行轮候制。

  第八条 贷款额度最高限额为20万元;

  第九条 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第十条 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年限应根据借款人的职业稳定情况和有效工作年限合理确定,但最短不得低于1年,最长不得超过15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建设部、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有关贷款利率调整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按贷款约定利率执行,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照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向中心直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书面申请;

  (二)借款人、配偶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复印件(验证原件);

  (三)借款人的购房合同(购房协议)或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验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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