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26号)
现公布《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七月四日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贷款通则》、《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其管理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委托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发放的用于解决自住住房的一种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政策性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四条 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委托贷款业务,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凡具有我州城镇常住户口,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12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购买住房并已订立有效的购房合同及付清了不低于20%的首付款;或持有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批准文件及工程施工合同,并已完成建设投资2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