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与援助省市和提供就业岗位援助企业的紧密衔接,准确掌握岗位条件和就业援助对象情况,做到就业援助对象和岗位全方位对接,实现输入单位和输出人员的“双定向”劳务输出。
4、开发公益性岗位。按照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总体安排,开发卫生防疫、环境清理、物资搬运、伤员看护、治安维护等公益性岗位。及时将就业援助对象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按规定落实岗位补助和社保补贴政策。
5、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援助对象,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组织起来就业,支持灵活就业,按规定落实就业援助扶持政策。
(四)技能培训援助
按照“实用性、针对性、有效性”的原则,为有就业愿望、有培训要求的就业援助对象提供适应其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的免费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1、选择有需求、且适合就业援助对象从事的职业、工种,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或其他方式确立技能培训项目。
2、为愿意接受技能培训的人员提供至少一次免费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
3、根据培训对象的要求,在输出地或输入地开展和参加培训。对培训上岗后不适应岗位要求的务工人员,由培训单位负责招回培训。
4、实现培训合格率90%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到70%以上,做到培训需求、实施培训、职业指导、推荐就业等环节的有机衔接。
(五)基本生活保障援助
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保障生活、促进就业的功能,做好参保单位恢复重建期间职工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1、对就业援助对象逐户逐人调查、登记,切实掌握其家庭受灾情况和就业意愿,分类建立台帐,实行动态管理。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对符合扶持政策参保企业和失业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失业保险;对符合基本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将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人。
(六)就业特困人员援助
对因灾产生的困难对象,重点实施就业援助。
1、定期走访特困人员家庭,掌握就业需求情况。
2、为特困家庭成员提供及时就业信息,并帮助实现就业。
3、为零就业家庭提供公益性岗位,优先保证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
4、对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及时就业服务,对自谋职业的提供相应政策支持,对自主创业的提供“一条龙”创业服务,指导享受各项就业优惠政策。
(七)市外就业援助
1、用人单位为务工者提供交通费;
2、用人单位与被录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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