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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商品房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商品房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府发〔2008〕34号)


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近来,我市出现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现象。这既损害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益,也干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顺利实施。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中的作用,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等规定,现对商品房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或现售商品时允许购房人贷款支付房价款的,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住房公积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不同的折扣优惠,不得限定过短的贷款办理期限,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附带条件。

  三、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贷款管理部门、贷款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效率,方便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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