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精减会议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8〕8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中办发〔2001〕27号)及《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署会议会务工作的意见》(毕署办发〔2007〕3号)和《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会务工作细则》(毕署办通〔2007〕3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精简会议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对精减会议重要性的认识
精减会议、改进会风,是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不断提高行政效率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政府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各级各部门要以注重实情、务求实效为原则,切实强化会议管理,精减会议数量,提高会议质量,严格会议制度,把工作的主要精力放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狠抓落实上。
二、严格会议审批制度
以行署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由行署各部门提议、以行署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主办部门须将会议的议题、规模、时间、地点、经费来源及拟请出席会议领导等事项提交书面请示,于会议召开前10天报行署秘书长或相关副秘书长审核,经行署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召开。
三、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时间、规模和规格
坚持少开会、开小会、开短会的原则。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准备不充分的会议坚决不开,可合并召开的会议合并召开,能通过小型会议解决问题的坚决不开大会,能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的尽量不集中开会,能用发文件等形式部署工作的,不再另行开会,一个协调问题一般只召开一次协调会议。严格控制各类纪念会、研讨会、表彰会。
行署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一般不超过一天,部门和单位召开的全区性业务会议,一般不超过半天。同一内容一般不安排多名领导讲话;部署性大会原则上安排一个主报告;交流发言的,应注重突出典型事例和经验;通报类事项,应突出主题和重点内容;传达上级会议文件精神尽量采用书面材料形式,会议印发了的材料,原则上不在会议上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