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铜署办发〔2008〕88号)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铜仁地区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日
铜仁地区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应对本地区区域内涉外突发公共事件,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在铜外籍人士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一、总则
(一)本预案的编制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95〕17号)和《关于印发<
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执行情况讨论会议纪要的通知》(外发〔2002〕19号)、《贵州省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应服从我国外交大局和国家整体利益,并注意在对等原则的基础上,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并根据公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依法正确处理好外交突发公共事件。
(三)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争取主动的方针;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方协作,快速应对,措施果断,高效地开展处置工作。
(四)本预案所称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在我区境内发生的涉及对港澳同胞、华侨及外国人(自然人及法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和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损害的涉外事件。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机构的设置
设立地区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长由行署分管外事的副专员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地区外事侨务办、地区公安局、地区卫生局、地区民政局、地区教育局、地区旅游局、地区商务局、地区人事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