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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三章 考核内容、方式及管理

  第十二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用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等。

  工作成绩评定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职业道德评定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第十三条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采供血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个体诊所、医务室、卫生所、门诊部和村卫生室等机构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工作由批准设置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 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也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等通知本机构的医师,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考核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采供血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附件1)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医师定期考核表》一式两份报考核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采供血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并将评定结果进行公示,以确保评定的客观、公平和公正。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采供血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六条 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组织医师参加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

  (一)提交个人述职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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