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考核工作应在考核周期的第一年度开始,至下一年度2月底前结束,提前考核时间由考核机构确定。
第六条 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包括:设有50张以上床位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备案。
第八条 设有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及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机构及采供血机构,其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相关机构或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定考核机构进行。
第九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十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