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晋卫[2008]31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
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医师队伍管理,提高医师队伍综合素质,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确保《办法》在我省顺利实施,省厅组织有关专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卫生局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厅医政处。
联 系 人:舒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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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
二00八年三月二十日
山西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在本省范围内,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采供血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