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启用铜仁地区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及铜仁地区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的通知
(铜署办发〔2008〕93号)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根据《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关于成立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铜署发〔2008〕20号)精神,为有利于我区与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融资对接工作,有利于与各县、市及相关部门工作联系,经请示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同意由行署批准刻制并启用“铜仁地区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及“铜仁地区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两枚公章,现予以启用。
附印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