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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建立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建立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铜署办发〔2008〕98号)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为切实加强全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安排部署相应工作,经行署研究,决定建立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的组成
  联席会议由地区煤炭局、地区安监局、地区国土资源局、地区工商局、地区环保局、地区水利局组成,地区煤炭局负责牵头。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召集人:王 评(地区煤炭局局长)
  成 员:张 建(地区煤炭局副局长)
      王清明(地区安监局副局长)
      涂灵军(地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曾 虹(地区工商局副局长)
      石成发(地区环保局副局长)
      罗惠云(地区水利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地区煤炭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工作,主要抓好会议议题收集、拟定会议时间、会议记录整理以及工作情况上传下达等工作。张建兼任办公室主任,任廷武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分别指定一名业务科长作为联席会议的联络员。
  二、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在行署的领导下,研究全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制订工作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并组织落实;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推动全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三、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要求也可临时召开。
  (二)各联席会议成员务必按时参加联席会议;因公外出时,可委托其他班子成员出席。因议题需要,可另增加参会单位。
  (三)联席会议的研究事项,必须提前2天印发给成员单位。各单位根据确定的会议内容准备会议材料。
  (四)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意见,应印发会议纪要,议定事项要及时向行署报告。一致同意解决事项由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抓好落实;参会单位对议定事项有异议时,须在3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牵头单位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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