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反向小综合会考报名考试费标准的复函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辽价函[2007]118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反向小综合会考报名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辽教函[2006]444号)收悉。你厅申请继续收取反向小综合会考报名考试收费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收取反向小综合会考报名考试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非[2007]235号)批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厅继续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反向小综合会考报名考试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5]35号),有效期延至2007年12月31日。届时如需继续收费,由你厅在本复函到期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