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门头标识:建成后的村卫生室门头标识要做到全区统一,即“××县(市、特区)××乡(镇)××村卫生室”,在村卫生室内设置从业人员照片监督台,对从业人员的姓名、职称、学历、执业资格及联系电话进行公示;各县要制定统一规范的相关制度并上墙。
4、人员配备:原则上每个村卫生室至少要有1名具有执业资格的村医。
三、产权责任
建成的村卫生室属国有资产,县卫生局为资产的管理部门,县卫生局委托乡镇卫生院按照“乡村一体化管理”要求具体实施监管。
四、村卫生室建设的实施步骤
(一)规划设计阶段(2008年6月30日前)。
各县(市、特区)根据建设项目分县的安排数(见附件1),结合本地实际上报村卫生室建设计划,落实项目选址,完成招投标工作。
(二)施工阶段(2008年7月1日-11月30日)
统一招标、分乡镇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乡镇村卫生室项目建设的协调工作。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有关文件,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并逐级上报工程进度情况。
(三)验收阶段(2008年12月1日-2009年1月30日)
土建项目完成后,由县卫生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及所在乡镇政府、卫生院进行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固定资产及相关资料。
设备由地区统一进行招标采购,县卫生局统一验收后,分发到各项目建设单位。
五、项目管理
实行“四制”、“六统一”管理。“四制”,即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六统一”,即统一规划立项、统一计划下达、统一勘探设计、统一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决算审计。
六、各级相关部门职责
(一)各县(市、特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建设,成立项目领导小组。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任务,并列入地方政府卫生事业发展年度责任目标进行考核,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解决好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减免各种建设配套费用,降低建设成本,积极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集中时间,提高效率,确保工程按预定的建设计划实施。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会同财政、卫生部门下达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