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副专员、专员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专员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向专员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专员提出解决的意见。
九 秘书长在专员领导下,负责处理行署的日常工作,领导行署办公室的工作。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专员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十 专员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专员(以下简称常务副专员)主持行署工作;专员和常务副专员外出期间,按序依次委托其他副专员主持行署工作。
十一 行署各局、办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办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署确定的职权履行职责,并完成行署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行署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行署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 行署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 结合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十四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建设统一、开放、公平、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 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六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 行署及各工作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和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