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内容,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需招标建设内容的要求、代理机构及招标方案,报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2、石漠化综合防治县级试点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设计(包括年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各个环节都要按照
合同法签定合同,用合同规定当事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3、石漠化综合防治县级试点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及批复的作业设计,按合同要求,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监理。
4、石漠化综合防治项目实行项目行政负责制。项目实施以县为基本建设单位,县人民政府县长为第一责任人,对全县石漠化综合防治县级试点工作负全责;各相关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对本部门实施的工程负全责。
5、项目实施单位要定期报送工程建设的相关信息;牵头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五)投资管理
1、石漠化综合防治县级试点项目的投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国家下达的资金全部划入地区石漠化综合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资金专户,各县也设立相应的资金专户,地区根据各县实施方案和工程进度,实行同比例、同进度拨付工程资金,严禁截留和挪用,确保资金安全。
2、该项目相关费用提取依据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管理费用提取的规定(2005年29号令)及近年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有关可研编制、勘察设计、建设管理等费用提取的有关规定执行;即: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的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项目工程施工费预算的7%核定,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施工费预算的2%核定,业主管理费按不超过前期工作经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合计的2%核定,不可预见费按不超过前期工作经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合计的2%核定。
3、地区在石漠化治理县级试点项目中,对项目的争取、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检查、验收等方面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为此从项目前期工作费、管理费、竣工验收费等费用的总数中提取20%作为工作经费,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六)项目的竣工验收
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整理好竣工验收资料,由各县发改局牵头,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每个项目区逐一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报地区发改局,经地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向省发改委申请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