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创新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高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一)发挥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能。领导小组要督促各相关部门将知识产权纳入本部门、本行业职责范围,明确分工,联手整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办公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协调机构。(二)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各级编制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强化知识产权机构建设,各县(市)、区成立知识产权局或在科技局加挂知识产权局牌子。(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统计、评价体系。建立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统计体系,将有关统计指标纳入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估、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型企业认定审核,以及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达标验收、名优品牌产品择优推荐等评价认定体系。(四)扎实开展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把创建工作纳入政府主要领导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制定并实施《郑州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郑州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和年度推进计划。开展国家、省、市三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程。试点示范单位要把创建工作纳入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在基础建设、工作经费、政策和信息服务上给予支持。市知识产权局要加强业务指导,抓好典型,以点带面,动员广大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创建工作,郑州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工作实施。
四、完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强化知识产权导向作用
(一)加大市专利补助力度。将市专利补助和专利实施专项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市财政可根据财力和专利资助量等实际情况,逐步加大投入规模。申请外国专利的,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认真落实“一奖两酬”政策。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实施发明创造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5%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转让或者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依法提取不低于转让费或者许可费纳税后的3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专利入股的,专利权人应当从其股份所得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收益给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其他单位可以参照上述关于奖金和报酬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