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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和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出口加工区、郑州火车站地区管委会都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按照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部署和要求,做好本区域的普查工作。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大中型企业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认真做好本辖区、本单位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普查范围内的法人单位、有填报任务的产业活动单位要选派人员作为普查员,负责本单位普查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社区)、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按照国家周期性普查制度的规定,要有稳定的普查队伍来完成各项大型普查工作任务。各级政府要以第二次经济普查为契机,加强普查中心建设。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郑州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郑州市和各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各县(市)、区政府要全力支持,根据普查任务,合理确定普查组织实施经费,保证普查工作所需,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经济普查所需其他物资,各县(市)、区也要提前准备,按时到位。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河南省经济普查办法》(省政府令第88号)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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