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考核的程序
(一)自查、自评申报。每年年底,被考核单位按照年初制定的考核内容、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其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厅考核领导小组。
(二)考核审议。考核组对各单位的情况进行考评。
(三)考核审定。考核组形成考核意见,报厅党委会议审定。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一条 考核必须赏罚严明。奖励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处罚以扣除奖金和通报批评认定。
第十二条 年终考核结果按照高分到低分排序,定为4个等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按年终考核界定的分值确定。
(一)在确定的“优秀”企业中,分别按被考核单位数的25%的比例确定一、二、三等奖。
(二)被评为优秀的企业,交通厅通报表扬,被评为较差的通报批评。
(三)被评为“优秀”单位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单位一定数量的奖金。
(四)被考核为“较差”的企业,其主要领导不得作为评先推优的对象。厅属企业连续二年被考核为“较差”的,责令检查,向厅党委建议对企业领导班子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对考核弄虚作假的企业,取消考评等级,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宁夏交通厅厅属企业、联系企业
年度综合考核责任书
(二〇〇八年)
(单位名称) 行政负责人:(署名)
党组织负责人:(署名)
生产经营目标(500分) | 主 要 内 容 | 赋分 | 备注 |
1 | | | |
2 | | |
3 | |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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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
共性目标(400分) | 1 | 党建和基层组织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目标(组织人事处)。 | 90 | |
2 | 精神文明创建、依法行政目标(政策法规处) | 100 |
3 | 廉政建设目标(监察室)。 | 50 |
4 | 行风评议(监察室)。 | 50 |
5 | 政务信息、信访、政令畅通目标(办公室)。 | 50 |
6 |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公安处) | 30 |
7 | 群团工作目标(工会、团委)。 | 30 |
综合评价(100分) | | 分管(联系)领导对各单位工作评价 | 50 | |
| 服务对象对各单位评议 |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