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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交通厅厅属企业、联系企业年度综合考核办法

  (二)共性目标400分。主要考核党建和基层组织建设、人才队伍建设(90分);精神文明创建,依法办事、依法管理(100分);廉政建设(50分)、行风评议(50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30分);群团工作(30分);政务信息、信访工作(50分)。
  (三)综合评价、评议工作目标100分。由厅分管或联系领导和群众对各企业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其分值各为50分。
  (四)被考核企业职责中如无考核内容中某项工作,则该项内容分数不计入总分,该企业考核得分可按以下公式换算:考核得分=考核组评分×[1000÷(1000-未承担工作考核分值)]。

  第七条 对企业的考核采取集体考评、领导评价和群众测评相结合等方法进行。考核依据包括各类指标的年度统计数据、检测报表、行风测评、巡视暗访、实地抽查、信息搜集、跟踪服务检查等。

  第八条 具体考核目标实行基本分值与加减分值相结合的办法。
  (一)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按基本分值计分;超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每超额一个百分点,在该项目基本分中加分1%,最多加分不得超过项目基本分的10%;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低于100%(不含100%)的,按完成比例记分。
  (二)受不可抗拒因素影响,经过努力完成目标任务低于50%的,酌情按基本分值的80%计算分值。
  (三)综合工作获得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表彰且有荣誉证书或工作创新并得到国家有关部门推广的加30分;获得自治区有关业务部门表彰且有荣誉证书或工作创新并得到自治区有关部门推广的加20分;单项工作获自治区级奖励的加10分。受自治区党委、政府或交通部通报批评的,一次减10分;受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业务部门通报批评的,一次减5分。
  (四)因决策失误或工作未落实,造成越级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每发生一次减5分。
  (五)被考核单位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一次性扣除50分。
  1、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3、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结果不落实的;
  4、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党纪政纪、职务犯罪或单位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组织领导及考核程序

  第九条 厅考核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处室成立考核组,由厅领导带队,于当年12月底或下一年度元月份,对厅属企业、联系企业进行年度综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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