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扬州市机动车驾驶申请人电子路考收费标准的批复
(苏价费[2008]182号、苏财综[2008]38号)
扬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增设驾驶人“科目二”项目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请示》(扬价费[2008]58号)收悉。鉴于你市公安局按照公安部第91号令规定建设的电子路考(科目二)场地已正式投入使用,经研究同意对进入该场地考试的机动车驾驶申请人,暂按每人次120元收取电子道路考试费。
本批复自2008年5月6日生效。请市公安局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注册手续,在考试和收费场所醒目处公布收费规定。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收据,收入全部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