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须凭IC卡外汇登记证办理外汇业务等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须凭IC卡外汇登记证办理外汇业务等事项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8]116号)


上海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业务的管理,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历史外汇数据信息采集整理的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IC卡外汇登记证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各项外汇业务的身份证明,自2008年7月14日起,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办理各类外汇业务时,必须出示IC卡外汇登记证,银行通过“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验证确认企业身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于无法提供IC卡外汇登记证验证或验证不通过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指定银行一律不予办理外汇业务。
  请各外汇指定银行及时将此要求通知各外商投资企业,并督促未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的企业及时到外汇局办理,以免影响外汇收支、结售汇等业务的开展。
  二、为提高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历史外汇数据信息采集整理的质量,确保新系统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我分局需对企业填报的外汇资本金帐户余额等情况进行核对。请各外汇指定银行认真负责地为企业提供外汇资本金帐户的最新余额,并为企业申请办理此事提供便利。
  三、各外汇指定银行应进一步加强学习新系统的操作和使用方法,准确掌握新系统与“外汇帐户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老系统”)中各自币种及限额所表达的含义及对应关系,即新系统中的币种为注册币种,老系统中的币种为开户币种;新系统中的限额与注册资本金完全一致,老系统中的限额为等值于美元的注册资本金。虽然两者对同一要素的表达形式不同,但体现的管理要求是一致的。各外汇指定银行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规范操作,切实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外汇服务。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