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税务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价费[2008]187号)
各市物价局,各市及常熟市、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江苏省税务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税务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税务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和《关于
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办理注册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称为“税务中介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税务中介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税务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主要有: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企业税前弥补亏损、财产损失的鉴证及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第四条 税务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