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切实保障经济普查经费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普查经费列入预算,足额核定,及时拨付,确保到位。对因经费落实不力而影响全州经济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确保本级经费足额到位的基础上,做好贫困乡镇(街道)普查经费的督促落实工作,为顺利推进普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六、依法保证经济普查数据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切实防止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阻扰普查员入户进行普查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的查处力度,公安机关对普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及时处理,保证普查工作依法进行。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各级普查机构要紧紧围绕普查数据质量这一核心,建立健全覆盖普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体系,明确人员分工,落实职责任务。要突出抓好普查试点、业务培训、清查摸底、入户登记、数据处理等关键环节的事前、事中、事后质量控制,严格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确保普查数据质量。
七、深入开展经济普查宣传
各级普查机构要制订翔实的宣传工作计划,推进普查宣传工作不断深入开展,在全州形成支持普查的舆论氛围。各新闻媒体要按照《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中宣部有关文件要求,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在普查宣传月期间,新闻媒体要利用黄金时段和黄金版面,播发或刊登普查公益广告和宣传资料。各级普查办公室要充分利用户外广告、板报、标语、文艺活动等形式,在全州掀起普查宣传高潮,使普查对象知晓普查、配合普查、支持普查,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