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清理行政审批。认真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抓紧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依法设定、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收费项目,严格禁止以改变名称、拆分许可权、备案等方式变相恢复或新设许可项目。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职能部门都要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并限时办结,否则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要实行联合审批,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建立完善电子审批系统和电子监察平台,实施电子审批,利用电子监察系统对各窗口行政审批各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增强行政审批透明度。认真贯彻落实《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好政务公开目录,规范政务公开内容,扩大群众的知情权,保障群众的监督权。
五、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禁乱收费。各级各部门要对现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财政、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合法的收费项目,实施目录管理,并将收费项目、依据、范围、标准向社会公开。严格禁止巧立名目收费、超标准收费、超范围收费、搭车收费和重复收费。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确定并执行一个统一的标准。严禁乱罚款。执法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实施罚款,不准以罚代管。对于轻微违法或者初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批评教育为主,确实需要处罚的执行统一标准。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把行政处罚的弹性条款细化为具体的实施细则,做到“同错同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不准工作人员以口头形式告知企业罚款决定、罚款数额;不准罚款不开票据;不准部门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准把罚没收入与个人奖励补贴挂钩。严禁乱摊派。各单位一律不得向企业或业主索要或变相索要赞助;一律不得强制企业或业主参加有收费性质的学习培训考察等活动;一律不得向企业或业主强行拉广告、征订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一律不得到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报销各种费用。严禁乱检查。各职能部门要规范涉企检查行为,建立企业免检制度,对市场信誉好、经济效益佳、社会贡献大的企业给予一定期限的免检待遇;不允许随意对企业开展检查评比,不允许同一行政机关年内对同一企业进行重复检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