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救灾捐赠款物接收管理,保证捐赠工作有序进行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以政府名义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各有关部门可接收本系统的捐赠款物。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接收的各类捐赠资金及各级组织部门接收的特殊党费,集中到各级民政部门开设的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专户,按照规划安排使用;募集的救灾物资,由民政部门统一调拨使用。
各级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以救灾名义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接收救灾捐赠。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应经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已经开展募捐活动的公募基金会要及时到民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其他机构和社会组织接收的捐赠款物要及时移交民政部门或者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组织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各类救灾募捐活动,要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募集的捐赠款物要及时移交民政部门或者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法规政策,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接收救灾款物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并向捐赠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各级民政部门通过财政汇缴专户接收的抗震救灾捐赠资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加强规划引导,合理有效使用救灾捐赠款物
捐赠资金使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符合国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要求。
全省接收的捐赠资金,由省政府按照国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我省对口援建三年规划,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协商安排使用。为保障捐赠资金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在省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民政厅、财政厅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加强沟通,研究提出捐赠资金总体安排意见,加强指导协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市政府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支援灾区抗震救灾需要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尽快提出非定向捐赠资金使用意见,报省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复同意后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