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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指导意见
(鲁政办发〔2008〕4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5月12日汶川地震发生后,全省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踊跃捐款捐物支援灾区,为支援灾区抗震救灾提供了大量资金和物资。为加强和规范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51号)以及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的捐赠款物包括:全省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接收的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的各类资金物资和各级组织部门接收的特殊党费。

  二、严格遵循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基本原则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抗震救灾捐赠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抗震救灾捐赠活动,管好用好救灾捐赠款物,切实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捐赠,不得摊派。救灾募捐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

  (二)尊重意愿,专款专用。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要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5月12日后全省各地所接收的捐赠款物,除有明确捐赠意愿的要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以外,要全部用于支援四川省北川县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三)统一规划,突出重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要根据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实际需要,在省政府的统一指导下,合理安排,有效使用。

  (四)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规范救灾捐赠款物的安排使用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安排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救灾捐赠款物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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