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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黑龙江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对于燃料油使用量较大的地区,还应核算燃油SO2排放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地区SO2排放量=当年核算SO2排放量+Σ企业非正常排放量
  企业非正常排放量=企业SO2产生量×脱硫效率×(1-监察系数)
  发现被检查企业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非正常运行二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非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
  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定义为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没有向当地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的、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其他违法行为。
  数据来源:环境监察系统、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三、有关核算的说明
  核算资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耗煤量数据依据上年环境统计资料。GDP、有关行业的工业增加值、城镇人口增长率使用国务院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没有公布数据的,以各地市统计部门初步数为准。以上初步数应与统计部门协商一致后再使用。
  削减量核算原则。当年主要污染物新增削减量,以各地市污染治理设施实际削减量为依据测算。
  关停企业减少的COD排放量以上年纳入环境统计数据库的企业的排放量减去其当年实际排污量所得。关闭小火电计算SO2减排量,减排量=上年关闭机组SO2排放量×(1-当年发电量/上年发电量);淘汰有烧结机的小钢铁,计算SO2减排量。其他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在环境统计中有名单的计算减排量,没有名单的不计算。
  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上年度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新建污染治理设施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其去除量从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算起,计算本年实际运行时间(停运和非正常运行时间扣除)及污染物削减量。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新建成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的核算方法与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核算方法相同。对于现有污水处理厂增加污水处理量的,必须说明情况。增加量以新建管网的验收报告为依据(或以新建管网相关佐证材料为依据),核算时间以通过验收的第二个月算起。
  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包括当年新投运的老机组脱硫设施削减和上年投产老机组脱硫以及隔年投产脱硫机组当年多削减的量。当年新增非火电SO2削减量:指连续稳定减排SO2的工程措施,包括2005年企业的烧结机和冶炼等烟气脱硫工程脱硫、炼焦脱硫工程、煤改气工程、与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循环流化床、集中供热等脱硫措施形成的SO2削减量。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搬迁或拆除锅炉等措施减少的SO2排放量要有详细的技术资料支持。

黑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监测实施办法
(省环保厅)

  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量,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污染源COD和SO2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技术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环保部门和企业职责
  (一)省环保部门。
  制定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公布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
  核定国控、省控污染源COD和SO2排放量,建立全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
  负责全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
  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
  (二)各地市环保部门。
  制定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负责组织本辖区环境监测站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核定COD和SO2的排放量,并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
  负责本辖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三)排污单位。
  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
  每月向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申报上月排放的COD和SO2数量。
  第四条 监测项目
  废水污染源:流量、COD。
  废气污染源:流量、SO2。
  第五条 监测要求及频次
  (一)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
  由排污单位实时向环保部门传送COD和SO2浓度以及流量。
  所在地环境监测站每季度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一次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比对实验,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将比对实验数据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二)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
  排污单位委托省环保厅认定的有资质的监测站,每月监测1次COD、SO2和流量,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监测数据报送所在地环保部门,所在地环保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监测数据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污染源,排污单位应将COD和SO2的排放量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并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时间同上。
  所在地环境监测站每季度进行一次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将监测数据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所在地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申报的COD和SO2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第六条 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和地方财政负责,验收由省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数据监测由企业负责,日常运行由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省环保主管部门联网,并直接传输上报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
  第七条 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的验收及运营管理
  当地环保部门在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后3个月内完成验收监测,并将验收监测技术报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验收监测报告进行技术审核后报省环保厅批准。验收监测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354-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2007)和《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等有关技术规范进行。
  验收合格的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交付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运营。
  第八条 自动在线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判别
  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比对实验时,必须严格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356-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2007)进行,当自动在线监测数据的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则从本次比对实验时间上推至上次比对实验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不定期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比对抽测,当抽测结果与当地环保部门比对实验结果不一致时,由省环保厅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第九条 质量保证
  (一)监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监测设备必须经过计量检定合格。
  (二)采用国家标准分析方法或环保部认可的分析方法,原始记录符合质量管理要求,并同监测数据一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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