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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税收管理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税收管理的通知
(怀政办发〔200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在怀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重点工程税收管理,促进重点工程建设,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重点工程税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工程是指我市境内列入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和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纳入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建设工程,包括交通能源建设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农林水利建设工程、铁路电力建设工程等。
  二、重点工程涉及的税收内容: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等。
  三、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遵守和执行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领导负责、部门配合、信息共享、验票(税务监制发票)拨款、过错追究”原则,加强对重点工程税收管理。
  (一)发改部门应在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下达和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后15日内,向当地税务部门提供有关的信息资料。
  (二)建设部门应在中标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后的15日内,向当地税务部门提供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单位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信息资料。
  (三)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季向当地税务部门提供重点工程土地征用、出让信息;在土地整理、耕地开发中标施工单位承包、分包项目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当地地税部门提供详实的信息资料。
  (四)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财务决算。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应及时向当地地税部门提供竣工决算审计结论。
  (五)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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