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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道路车辆税收协控联管的通知

  (二)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在每年的7月10日前向道路车辆税收主管地税机关提供《道路运输证》发放信息、年度审验信息和增减变更信息。
  (三)从事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负责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道路车辆税收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交强险”销售信息。
  (四)从事客运业务的客运公司、公交公司、的士公司、货运公司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合同法》规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认真履行代征义务。负责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道路车辆税收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承包”、“承租”、“挂靠”车辆明细清单和《个车营运收入核算表》。
  三、建立道路车辆税收协控联管制度
  (一)从事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环节,严格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收代缴应税车辆车船税;
  (二)严格执行“先税后检”制度。公安交警部门在车辆年检环节,对未持有地税部门开具《完税(免税)证明单》的车辆,一律不予车辆年检和核发有关证件;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在《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证环节,对未持有地税部门开具《完税(免税)证明单》的车辆,一律不予审验《道路运输证》。
  四、规范道路车辆税收征管秩序
  (一)所有营运车辆,统一办理税务登记,并全部纳入电脑管理。
  (二)对从事货运、客运业务且财务不健全的企业及个体经营、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挂靠经营的道路车辆统一应纳税定额征收标准。
  (三)全市客运车辆应逐步统一安装税控器。
  五、强化考核督查,实施过错追究
  各级道路车辆税收考核督查领导小组,负责每半年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巡回检查,协调相关事宜,通报过错责任情况。
  (一)市政府将道路车辆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纳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市公安交警部门、公路运输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认真履行责任、协税护税成效突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公安交警部门、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及其先进个人,给予奖励(《道路车辆税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所属公安交警部门、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道路车辆税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二)公安交警部门或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未按通知要求提供道路车辆涉税信息,在车辆年检环节或《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环节,违反“先税后检”制度,造成税款流失的,由市或县(市、区)政府道路车辆税收协控联管领导小组对责任过错部门和部门主要领导,按照道路车辆税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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