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道路车辆税收协控联管的通知
(怀政办发〔2008〕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在怀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4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道路车辆税收协控联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道路车辆税收是指对我市范围内各类道路车辆应征的车船税,营运道路车辆应征的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道路运输行业异军突起,道路车辆税收已成为我市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道路车辆运输行业呈现出经营流动性、营运收入隐蔽性、税源分散性特点,纳税人偷逃税行为普遍存在。这不但影响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而且造成了地方财政收入大量流失。对此,各级政府要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公安交警、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的执法优势,积极支持地税部门建立部门配合、综合治税的长效机制,提高道路车辆税源的控管能力。市政府成立道路车辆税收协控联管领导小组和工作考核督查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负责协调建立由地税主管,公安交警、公路运输管理部门人员参加的道路车辆税收专业化征管机构。严格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确保道路车辆税收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二、加强部门配合,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
道路车辆税收按照“政府主导、地税主管、部门协控、先税后检、过错追究”的原则,实施协控联管。各级地税机关与公安交警、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在时机成熟的条件下,实施计算机网络连接。在实行计算机网络连接之前,地税部门可先在公安交警和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设置专岗,确定1-2名业务骨干与公安交警和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合署办公,专门负责先税后检等涉税事宜把关和相关信息采集。公安交警、公路运输管理、保险、道路运输企业等部门要确定专人按以下要求如实提供给地税部门:
(一)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道路车辆税收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分类道路车辆登记信息和增减变更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