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坚持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和林业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坚持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并举,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价值取向协调一致,进一步明晰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推进配套措施建设,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切实保障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实现资源合理利用、林业健康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农村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1.依法推进,权益平等。以法律为依据,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平等的承包经营权益。
2.尊重历史,维护稳定。坚持改革与稳定并重,保持林业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打乱重来,不重新分配。
3.分类指导,区分施策。坚持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处理好生态保护与农村发展的关系。放开搞活商品林,管好管严生态公益林。
4.以人为本,透明公开。发挥农民的改革主体作用,尊重农民意愿。改革的内容、程序、方法和结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农民自主决策、民主管理。
5.因地制宜,形式多样。从实际出发,要区分山区与平原、商品林与生态公益林等不同地区不同情况,因地制宜自主选择改革方式,不搞一刀切。
(三)改革范围。本次改革的范围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山区生态公益林。其中第一道与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五河十路绿色通道的林地林木及平原地区的公益林,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规划范围内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经营管理现状和林地林木权属维持不变。
国有、集体、个人之间对林地林木权属有争议的,要通过此次改革,以“稳定为主、适度调整”为原则调处解决争议。林地林木权属不清,争议未解决的,不纳入改革范围。
(四)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确立主体、放活经营、强化管理、保障收益等主体改革任务,不断深化配套措施建设。建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经营形式并存、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管理体制,使“林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构建“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权责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促进郊区林业增量、增质、增效、增收,实现生态好起来、林业兴起来、产品多起来、农民富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