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2008年5月7日)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生态建设和农民增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一)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客观要求。“十一五”和今后一个时期,是北京加快建设繁荣、文明、和谐、宜居的首善之区重要时期。实现这个战略目标,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是基本前提,提升生态水平是内在要求,加快林业发展是重要基础。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利于建立权责利相统一的经营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林权矛盾,调动农民群众保护林地林木的积极性,促进首都林业更好更快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从制度上规范农村集体林资产收益分配,化解农村干群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紧迫要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林业是本市农民就业增收的重要领域,是发展农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首都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使林业生产关系更加适应林业生产力的要求,充分发挥农村集体林地林木资源的多种经济功能和林业发展潜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都市型现代林业的现实要求。首都林业是以生态建设为主体的公益林业,是以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为目标的都市林业,是以高科技为支撑的现代林业,是以兴林富民为目的的高效林业。农村集体林地是全市绿化资源的重要基础,是推进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首都林业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林业产权制度,提高林业科学经营管理水平,使生产要素向林业聚集,有效释放集体林业蕴藏的巨大潜力,推动首都林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