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8]20号)
省交通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收费行为,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以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高速公路清障服务费的通知》(辽财非[2007]763号)的有关规定,并经省交通厅《关于继续收取高速公路清障服务费的函》(辽交财[2007]207号)的申请,现将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收费范围包括在省内高速公路上因故障无法正常行驶、请求提供拖车服务的有关人员及车辆。
二、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收费标准,按被拖运车辆的车型划分确定:
1、第1类型车,基价200元,拖(载)重行驶1公里(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收,下同)加收10元;
2、第2、3类型车,基价250元,拖(载)重行驶1公里加收12元;
3、第4类型车,基价300元,拖(载)重行使1公里加收15元;
4、第5类型车:基价400元,拖(载)重行使1公里加收20元。
上述车型划分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中《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 489-2003)标准执行(见附件)。
三、高速公路清障服务单位须按有关规定配置清障设备和车辆。遇有特殊情况,现有设备和车辆无法完成清障任务,需动用社会相关单位专用设备和运输车辆实施清障时,收费标准可参照当地市场相关机械设备租赁、装卸、拖运等收费标准,协商议定。
四、车主请求清障救援,清障车已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不需清障服务的,按基价标准的50%收取空驶费。
五、上述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适用于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所属各清障单位,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09年11月30日,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制定。
六、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所属清障单位在实施清障服务收费前,应按规定分别到省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接受省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