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等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
(3)法定节假日是否安排职工休假。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1)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以下行为: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劳动强度的劳动;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及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低于九十天;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用人单位是否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况,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3)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续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5、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反《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行为。
6、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7、劳动安全卫生落实情况。
(1)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了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2)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完善了劳动安全卫生规范工作操作制度。
(3)用人单位是否在合同期内给职工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
(4)用人单位是否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上岗前或离岗后进行了体检。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成立岳阳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劳动保障局,何卫宏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劳动保障局监察支队支队长龙文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联系电话(传真):0730-8251910,电子邮箱:hnpengbin@sina.com。
五、工作步骤
1、6月26日至6月30日,各县、市、区建立健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和办事机构,制定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完成专项检查活动各相关工作的组织和部署。
2、7月1日至7月10日,各县、市、区组织开展前期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舆论准备,开通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完成检查对象的梳理排查等基础工作。
3、7月11日至7月31日,各县、市、区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安监和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整治行动。
4、8月3日前,各县、市、区将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和统计表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各地要高度重视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开展整治工作,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2、紧密配合,落实责任。劳动保障和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安监和总工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统一部署,统一行动。在整治行动中,分工负责,落实责任。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无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使用童工超时加班加点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通报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非法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监察机关负责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