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京企业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项目核准或备案有关事项的说明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在京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按照国家及我市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在京企业申请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核准或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在京企业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专项的核准或备案,包括由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或中央单位(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作为主管部门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
二、基本流程
(一)中央单位作为主管部门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所有在京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市发展改革委作为主管部门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中央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到区县发展改革委备案。具体申报流程和申报材料按《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实行办法》(京政办发【2005】43号)执行。
(二)市发展改革委作为主管部门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北京地方企业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我委主要依据《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05】3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