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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粮食生产的意见》的通知

  三、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积极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扶持和发展产粮大户。积极发展农村土地流转市场,通过建立“托田所”、“乡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土地银行”等服务组织,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帮助农民因外出务工无人耕种的土地实现经营权流转,促进耕地向规模经营户集中,实行土地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经营。积极发展种粮大户和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协会),采用土地承租、股份合作、代耕代种、机械服务等多种形式,发展水稻生产,代耕代种的粮补资金由代耕户所得。组织党员干部开展义务耕种服务,帮助特殊困难户搞好粮食生产。
  加大对种粮大户的扶持力度。在项目、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向种粮大户倾斜。县市区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奖励种粮大户。大力培育农机户、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为种粮大户提供产、供、销全程服务,降低农业生产的劳动强度,解决农村劳动力不足的问题。
  四、严格耕地保护政策,坚决制止耕地抛荒。对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弃耕抛荒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按该基本农田弃耕前三年平均产值一至二倍收取荒芜费;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由原发包单位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重新发包。
  对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一年以上不到两年未动工兴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该基本农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倍征收荒芜费;对闲置抛荒连续两年以上未开发的土地,依法收归村集体所有,重新发包给农民耕种。对交通、水利、土地整理等工程建设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限期恢复生产能力。
  对耕地抛荒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市委、市政府把治理耕地抛荒问题纳入对各县市区的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对产粮大县当年抛荒较严重的,扣减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对连片抛荒5亩以上的,追究所在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的责任;连片抛荒10亩以上的,追究所在地乡镇长的责任;连片抛荒20亩以上的,追究主管副县市区长的责任;连片抛荒30亩以上的,追究县市区长的责任。
  五、进一步增加对粮食生产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将耕地耕作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从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适量资金,重点用于加强耕地耕作管理和发展粮食生产。国家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资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必须主要用于加强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建设,搞好病险水库治理、灌区渠系改造、山塘清淤扩容,增强粮食生产抗灾减灾能力。搞好标准粮田建设,改造中低产田,提升耕地质量水平,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国家粮食生产大县奖励资金的30%要直接用于粮食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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