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安全保密
第十七条 全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安全保密工作采取“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方式进行,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网络建设与应用情况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全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骨干网络平台属电子政务内网平台,必须与国际互联网等其它网络物理隔离。
第十九条 全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骨干网络平台网络安全保密设备的配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接入全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骨干网络平台的设备必须安装有效的杀毒软件,并定期检查和更新病毒码库,严禁在全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骨干网络平台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
第五章 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全区政府系统各单位、各部门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运行维护管理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全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骨干网络平台运行管理,采用分级管理模式。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与区直各部门,以及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之间的网络运行管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各市人民政府与所辖城区人民政府,以及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所属部门之间的网络运行管理由当地政府负责。
第二十三条 需增加或变更接入全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骨干网络平台的网络设备,必须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指定的网络地址连接入网。
第二十四条 需移动、维修、检测全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骨干网络平台的接入光纤线路,必须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全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网络平台IP地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统一规划、分配和管理;各单位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单位IP地址的使用规划和管理;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本单位的IP地址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