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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在开展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时,要充分利用全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骨干网络平台,不得再另行建立纵向计算机网络。

  第九条 已单独建立的电子政务业务专网,经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属电子政务外网范畴的,网络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由本单位自行负责;属电子政务内网范畴的,应严格遵循内、外网物理隔离的原则,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规划,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实现与全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骨干网络平台的对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各市人民政府与所辖城区人民政府之间的网络联接,以及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所属部门之间的网络延伸,属于城域网建设范畴,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建设经费由当地政府自行解决,建设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各市人民政府与所辖城区人民政府,以及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所属部门之间的网络联接线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应用系统建设

  第十二条 全区政府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切实加强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优化业务流程,建立业务信息资源库,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全区政府系统各单位、各部门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应符合全区电子政务发展规划要求,遵循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的信息交换标准,注重应用实效。

  第十四条 全区政府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加强应用系统的维护,及时更新数据,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必须符合电子政务安全和保密管理规定。电子政务安全和保密管理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逐步在公众网站上公布管理事项,实行网上审批,并接受网上监督与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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