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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要重点做好政务活动、办事指南等政务公开类信息的报送,同时要加强本单位网站建设工作,增强网上办事功能,不断提高网站服务水平,每年按照一定的进度要求实现行政许可项目在线办理,并及时为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提供链接。

  第十八条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出台的政策规定,应同时提供相应的政策解读。

第四章 审核发布

  第十九条 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采取“谁发布、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由信息提供单位负责审核把关。

  第二十条 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均为非密级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由信息发布单位负责审核把关,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二十二条 信息发布方式:

  (一)由各单位按照信息内容分类,通过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后台管理系统直接报送到相关栏目。

  (二)经过审核的信息发布到本单位网站后,将链接方式以书面形式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三)经过审核的信息以书面形式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时,应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办公室(厅)是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政府网站建设和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责任者,负责开展本级政府、本部门网站的建设工作,以及向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提供内容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落实责任,确保网站建设及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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